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 101 年 08 月 17 日)
第11條
本法第八條所定簡易程序審查,應由委員一人以上為之。

前項簡易程序審查案件,委員得代表審查會行使核准之決定,並將結果提 審查會報告。

前項審查案件,委員未為核准之決定時,應經一般程序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