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兼任院長副院長及各級醫事主管之任期及遴用辦法  ( 105 年 09 月 08 日)
第9條
醫院院長、副院長及分院長之遴用,應組成遴選小組,本公開、公平、公 正原則辦理。但本部基於業務特殊需要,得依相關人事法規,商請借調符 合遴用資格且經教育部審定具有大學院校教授、副教授資格者,或由本部 指派符合遴用資格者擔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