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兼任院長副院長及各級醫事主管之任期及遴用辦法  ( 105 年 09 月 08 日)
第14條
醫事人員兼任醫院院長、副院長、分院長、科主任、護理督導長或護理長 等醫事主管期間,權責機關應每年針對其適任情形進行年度評核,評核不 合格者,應免兼該職務。

前項人員任期屆滿前三個月,權責機關應就其三年來工作表現情形,進行 續任評核,經評核通過者,始得准予連任。

評核作業細節,由本部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