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  執業 ( 104 年 01 月 14 日)
第8條
護理人員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 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護理人員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一定時數繼續教育,始得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

第一項申請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執業執照發給、換發、 補發、更新與前項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育 之認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