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  總則 ( 104 年 01 月 14 日)
第7-1條
護理師經完成專科護理師訓練,並經中央主管機關甄審合格者,得請領專 科護理師證書。

前項專科護理師之甄審,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各相關專科護理學會辦理初 審工作。領有護理師證書並完成相關專科護理師訓練者,均得參加各該專 科護理師之甄審。

專科護理師之分科及甄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