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  懲處 ( 104 年 01 月 14 日)
第41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停業、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開業執照,除本法另有規 定外,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罰之;撤銷、廢止或吊扣護理人員 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