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  懲處 ( 104 年 01 月 14 日)
第40條
護理人員受廢止執業執照之處分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將執照繳 銷;其受停業之處分者,應將執照送由主管機關將停業理由及期限記載於 該執照背面,仍交由本人收執,期滿後方准復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