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  懲處 ( 104 年 01 月 14 日)
第37條
未取得護理人員資格,執行護理人員業務者,本人及其雇主各處新台幣一 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但在護理人員指導下實習之高級護理職 業以上學校之學生或畢業生,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