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
懲處
( 104 年 01 月 14 日)
第36條
違反第十八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 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並應限期退還超額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