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  懲處 ( 104 年 01 月 14 日)
第35條
護理人員於業務上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停業 處分;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執業執照;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移送 該管檢察機關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