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  懲處 ( 104 年 01 月 14 日)
第32條
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 、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 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 ,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