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  懲處 ( 104 年 01 月 14 日)
第31-1條
違反依第十六條第二項所定設置標準者,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再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 改善者,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停業期滿仍未改善者,得廢 止其設置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