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  懲處 ( 104 年 01 月 14 日)
第30-1條
護理人員將證照租借予不具護理人員資格者使用,廢止其護理人員證書; 租借予前述以外之人使用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得併 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前項情形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移送該管檢察機關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