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  護理機構之設置及管理 ( 104 年 01 月 14 日)
第23條
護理機構應依法令規定或依主管機關之通知,提出報告,並接受主管機關 對其人員配置、設備、收費、作業、衛生、安全、紀錄等之檢查及資料蒐 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