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  護理機構之設置及管理 ( 104 年 01 月 14 日)
第22條
護理機構停業、歇業或其登記事項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 ,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護理機構遷移或復業者,準用關於設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