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
護理機構之設置及管理
( 104 年 01 月 14 日)
第22條
護理機構停業、歇業或其登記事項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 ,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護理機構遷移或復業者,準用關於設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