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  護理機構之設置及管理 ( 104 年 01 月 14 日)
第19條
護理機構應置負責資深護理人員一人,對其機構護理業務,負督導責任, 其資格條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私立護理機構由前項資深護理人員設置者,以其申請人為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