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  護理機構之設置及管理 ( 104 年 01 月 14 日)
第19-1條
護理機構負責護理人員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應指定合於負責人資格者代理 之。代理期間超過一個月者,應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前項代理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