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  護理機構之設置及管理 ( 104 年 01 月 14 日)
第17條
護理機構之開業,應依左列規定,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 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

一、公立護理機構:由其代表人為申請人。

二、財團法人護理機構:由該法人為申請人。

三、私立護理機構:由個人設置者,以資深護理人員為申請人;由其他法 人依有關法律規定附設者,以該法人為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