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  護理機構之設置及管理 ( 104 年 01 月 14 日)
第16條
護理機構之設置或擴充,應先經主管機關許可;其申請人之資格、審查程 序與基準、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護理機構之分類及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