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  執業 ( 104 年 01 月 14 日)
第12條
護理人員執業,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或其 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急救、執業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 報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