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  生物檢體之採集及參與者之保護 ( 101 年 08 月 08 日)
第7條
前條應告知之事項如下:

一、生物資料庫設置之法令依據及其內容。

二、生物資料庫之設置者。

三、實施採集者之身分及其所服務單位。

四、被選為參與者之原因。

五、參與者依本條例所享有之權利及其得享有之直接利益。

六、採集目的及其使用之範圍、使用之期間、採集之方法、種類、數量及 採集部位。

七、採集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

八、自生物檢體所得之基因資料,對參與者及其親屬或族群可能造成之影 響。

九、對參與者可預期產生之合理風險或不便。

十、本條例排除之權利。

十一、保障參與者個人隱私及其他權益之機制。

十二、設置者之組織及運作原則。

十三、將來預期連結之參與者特定種類之健康資料。

十四、生物資料庫運用有關之規定。

十五、預期衍生之商業運用。

十六、參與者得選擇於其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時,其生物檢體及相關資料 、資訊是否繼續儲存及使用。

十七、其他與生物資料庫相關之重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