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  生物檢體之採集及參與者之保護 ( 101 年 08 月 08 日)
第10條
依本條例所為之生物檢體或資料、資訊之蒐集、處理,參與者不得請求資 料、資訊之閱覽、複製、補充或更正。但屬可辨識參與者個人之資料者, 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