齒模製造技術員從業管理辦法  ( 104 年 09 月 17 日)
第4條
齒模技術員之業務範圍,以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為限。

齒模技術員從事前項業務時,應製作紀錄,並由其從業處所至少保存七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