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指導醫師實施辦法  ( 98 年 06 月 30 日)
第5條
高級救護技術員依據預立醫療流程施行緊急救護之救護紀錄表,指導醫師 核簽時限,由直轄市、縣(市)消防主管機關視轄區特性另定之。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訂核簽方式,得以電子或傳真方式為之。

預立醫療流程範本,如附表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