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體技術師法  附則 ( 98 年 01 月 23 日)
第55條
外國人及華僑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牙體技術師考試。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牙體技術師證書之外國人及華僑,在中華民國執行牙 體技術業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牙體技術與 醫療之相關法令、專業倫理規範及牙體技術師公會章程;其執業之許可及 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處罰外,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