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體技術師法  牙體技術所 ( 98 年 01 月 23 日)
第19條
牙體技術師、牙體技術生設立牙體技術所,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始得為之。

牙體技術所之人員、設施及其他設置條件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