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力師法  執業 ( 98 年 01 月 23 日)
第9條
聽力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登 記之醫療機構、聽力所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公告之機構為之。但機 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