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力師法  附則 ( 98 年 01 月 23 日)
第57條
外國人及華僑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聽力師考試。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聽力師證書之外國人及華僑,在中華民國執行業務, 應依法經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聽力師之相關法 令、專業倫理規範及聽力師公會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