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力師法  罰則 ( 98 年 01 月 23 日)
第37條
聽力師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三條或 第十五條規定,經依第三十四條或第三十條規定處罰者,對其執業機構亦 處以各該條之罰鍰。但其他法律另有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