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力師法  罰則 ( 98 年 01 月 23 日)
第35條
聽力所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項 、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規定或其設置未符合依第十六條第三項所定之 標準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 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