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力師法  罰則 ( 98 年 01 月 23 日)
第34條
聽力師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 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 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聽力師公會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 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日連續處 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