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力師法  罰則 ( 98 年 01 月 23 日)
第31條
未取得聽力師資格,擅自執行聽力師業務者,除下列情形外,本人及其雇 主各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醫師。

二、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機構在醫師、聽力師指導下實習之 各相關系、組、研究所之學生或第二條所定之系、組、研究所自取得 學位日起五年內之畢業生。

三、從事助聽器驗配工作之聽覺輔助器從業人員,為執行聽覺輔助器驗配 ,從事聽覺輔助器評估調整所必要之聽力測試。但於十二歲以下之兒 童,應依醫囑為之。

聽力師從事前項第三款業務時,免依第三十六條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