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力師法  執業 ( 98 年 01 月 23 日)
第13條
聽力師執行業務時,應親自製作紀錄,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 ,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醫師照會、醫囑內容或轉介事項。

二、執行業務之情形。

三、其他依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前項紀錄應併同個案當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 編號及地址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