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力師法  執業 ( 98 年 01 月 23 日)
第10條
聽力師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 機關備查。

前項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

聽力師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者,準用關於執業之規定。

聽力師死亡者,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