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言治療師法  附則 ( 97 年 07 月 02 日)
第57條
外國人及華僑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語言治療師考試。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語言治療師證書之外國人及華僑,在中華民國執行業 務,應依法經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語言治療師 之相關法令、專業倫理規範及語言治療師公會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