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言治療師法  公會 ( 97 年 07 月 02 日)
第55條
語言治療師公會有違反法令、章程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撤免其理事、監事。

四、限期整理。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處分,亦得由主管機關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