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總則 ( 97 年 10 月 22 日)
第7條
為使財務報告詳盡表達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及現金流量之資訊,應就下列 事項加列註釋:

一、組織沿革及業務範圍說明。

二、聲明財務報表係依本準則、醫療法、相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 製。

三、重要會計政策之彙總說明及衡量基礎。

四、會計處理因特殊原因變更而影響前後各期財務資料之比較者,應註明 變更之理由及對財務報表之影響。

五、財務報表所列金額,金融商品或其他有註明評價基礎之必要者,應予 註明。

六、財務報表所列各科目,如受法令、契約或其他約束之限制者,應註明 其情形、時效及有關事項。

七、資產及負債應有區分流動及非流動之分類標準。

八、重大之承諾事項及或有負債。

九、淨值或資本結構之變動。

十、長短期債款之舉借。

十一、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閒置、處分、出租、 出借、設定負擔及變更用途。

十二、對其他事業之主要投資。

十三、與關係人之重大交易事項。

十四、捐贈之對象、目的、金額、必要性及當年捐贈累計額度達中央主管 機關公告之一定數額或比例,應報經核准之文號。

十五、重大災害損失。

十六、提撥辦理有關研究發展、人才培訓、健康教育、醫療救濟、社會醫 療服務及其他社會服務事項之金額與支用情形。

十七、接受他人資助之研究發展計畫及其金額。

十八、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十九、重要契約之簽訂、完成、解除或終止。

二十、員工退休金之相關資訊。

二十一、設立或附設機構之財務資訊。

二十二、投資衍生性商品之相關資訊。

二十三、重要組織之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

二十四、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二十五、其他為避免使用人之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告之公正表達所必須 說明之事項。

醫療法人無前項第八款及第十三款事項者,亦應註釋無該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