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總則 ( 97 年 10 月 22 日)
第6條
財務報告之內容應能允當表達醫療法人之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及現金流量 ,並不致誤導利害關係人之判斷及決策。

財務報告有違反本準則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調整者,應予調整更正 ,並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申報更正後之財務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