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總則 ( 97 年 10 月 22 日)
第5條
本準則所稱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其他依本準則 規定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醫療法人財務報表分類如下:

一、醫療財團法人:財務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淨值變動 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註或附表;並由醫療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其設 立或附設機構之負責人及主辦會計人員就主要報表逐頁簽名或蓋章。

二、醫療社團法人:財務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社員權益變動 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註或附表;並由醫療社團法人之董事長、其設 立或附設機構之負責人及主辦會計人員就主要報表逐頁簽名或蓋章。

前項主要報表及其附註,除新設立之醫療法人外,應採二期對照方式編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