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總則 ( 97 年 10 月 22 日)
第3條
醫療法人應依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情形與發展及管理上之需要,建 立其會計制度。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包括總說明、帳簿組織系統圖、會計科目、會計 憑證、會計簿籍、會計報表之說明與用法、會計事務處理程序、財務及出 納作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