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吸治療師法  獎懲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25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停業或廢止執業執照,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為之;撤銷或廢止呼吸治療師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為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