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吸治療師法  獎懲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24-1條
居家呼吸照護所之負責呼吸治療師受停業處分或廢止執業執照時,應同時 對其居家呼吸照護所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

居家呼吸照護所受停業處分或廢止開業執照者,應同時對其負責呼吸治療 師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