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吸治療師法  獎懲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23條
違反第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十六條之四第二項、第 十六條之七第二項、第十六條之十第二項、第十六條之十一、第十六條之 十二或第十六條之十四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十六條之十第二項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限期令其將超 收部分退還;屆期未退還者,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