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吸治療師法
獎懲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23-1條
居家呼吸照護所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開業執照:
一、容留未具呼吸治療師資格人員擅自執行呼吸治療業務。
二、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