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吸治療師法  獎懲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22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 第十二條第一項或第十四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二條 第一項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令其限期改善;經處罰及令其限 期改善三次仍未遵循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停業處分。

呼吸治療師公會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者,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新臺 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日連 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