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吸治療師法  獎懲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21條
呼吸治療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其情節重大者,並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一、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

二、於業務上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