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吸治療師法  總則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2條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 立學院呼吸照護(治療)系、所、組,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 證書者,得應呼吸治療師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