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吸治療師法  獎懲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19條
呼吸治療師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並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其情節重大者,並得 廢止其執業執照或其呼吸治療師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