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吸治療師法  獎懲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18條
未取得呼吸治療師資格,擅自執行呼吸治療業務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但在呼吸治療師指導下實 習之各相關系、所、組學生或第二條所定之系、所、組自取得學位日起一 年內之畢業生,不在此限。

護理人員、物理治療師、醫事檢驗師或其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等依其專 門職業法律規定執行業務,涉及本法所定業務時,不視為違反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