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吸治療師法  之 一 居家呼吸照護所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16-6條
居家呼吸照護所應與鄰近醫院訂定合作關係之契約。

前項醫院以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鑑合格者為限。

第一項契約終止、解除或內容有變更時,應另訂新約,並於契約終止、解 除或內容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檢具新約,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報備。